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三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四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五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六 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七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八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九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一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二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三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四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五 漂针浆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漂针浆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六 不锈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不锈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镍、锡、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
P0 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3,4,5
P3 为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D4 交易日结算价
P5 为D5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旦出现卖出(买入)申报即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为D0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在当日收盘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是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D4交易日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以在D3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对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对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 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同时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应用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交易所在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时,将强制减仓基准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强制减仓基准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交易所执行本条措施后风险化解的,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风险未化解的,交易所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所执行本条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宣布为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
(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期货合约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铅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铅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镍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镍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锡、白银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锡、白银和漂针浆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1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不锈钢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1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12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十七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和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 公司 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 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 会员 |
客户 | |||
铜 |
≥8万手 |
25 |
≥8万手 |
10 |
10 |
3000 |
3000 |
1000 |
1000 |
<8万手 |
8000 |
8000 | |||||||
铝 |
≥10万手 |
25 |
≥10万手 |
10 |
10 |
3000 |
3000 |
1000 |
1000 |
<10万手 |
10000 |
10000 | |||||||
锌 |
≥6万手 |
25 |
≥6万手 |
10 |
10 |
2400 |
2400 |
800 |
800 |
<6万手 |
6000 |
6000 | |||||||